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政策法規
政策法規

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久久廠房網   查看:1152次   發布時間:2011/8/1 17:16:00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和管理,統籌土地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實施保護、開發、利用和整治等活動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

第四條制定、實施和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集約優先,統籌城鄉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負總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含標準農田,下同)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節約集約用地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要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年度責任目標考核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交通運輸、旅游、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和統籌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城鄉規劃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鄉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服從規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