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悉心調解積雪壓塌廠房起矛盾紛爭
前年初上海地區那場幾十年不遇的大雪壓塌一處廠房,引發了租賃雙方的糾紛。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實地勘察現場,悉心進行調解,圓滿解決了租賃雙方的矛盾紛爭。
2003年10月起,某機械公司租用某發展公司建造、某倉儲公司經營管理的廠房開設工廠。2008年1月底、2月初,上海地區出現幾十年不遇的降雪和積雪天氣。2008年2月1日晚8時左右,被租用的廠房突然倒塌,機械公司機器和設備等財物被壓。接著該公司對現場情況進行公證后從倒塌房屋搬離,另尋地方生產。期間該公司發出解約通知,倉儲公出具了退房結算清單。機械公司起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倉儲公司賠償損失719099元,發展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原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倒塌的廠房雖由發展公司建造,但其與機械公司并無合同關系,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機械公司依照與倉儲公司的租賃協議取得該廠房并使用,瑕疵擔保責任應由倉儲公司承擔;機械公司對廠房質量問題負有審查義務,對廠房因雪受壓也負有適當注意義務。在此基礎上認定倉儲公司承擔機械公司80%的損失,機械公司對自身損失負有20%的責任。判決倉儲公司支付機械公司財產損失356505元,經營損失和停工損失46603元。
判決后,原告與被告雙方均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訴。原告認為,己方已盡注意義務。房屋倒塌后,通過積極尋找新廠房、安排工人生產自救、解除不能按時交貨的合同等方式減少損失,故不應承擔20%的責任,且發展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認為,雪災應屬不可抗力。機械公司作為房屋使用人,對氣象部門發出的雪災警報未予注意,也未及時清除房頂積雪,導致房屋倒塌,其應承擔主要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為查明是建筑結構不合標準還是雪量超常引發房屋倒塌的問題,市二中院民二庭韓峰法官不僅向氣象部門了解當時的雪量記錄,而且還數次走訪專業建筑設計單位,就房屋屋頂承受雪的負重數據做了調查。通過嚴謹而科學的調查研究,進一步明確了案件事實。一是明確廠房倒塌原因。經調查,該積雪所產生的壓力沒有超過彩鋼結構房屋的最低設計承載能力,因此,廠房倒塌并非直接因雪災所致,主要是房屋質量問題。二是確認補充賠償責任。2008年發展公司在廠房建造時未取得完整的批準手續,廠房建成后也沒有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及產權證,故發展公司提供質量不合格的廠房造成了機械公司的損失,其雖不是租賃協議當事人,但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三是對責任分擔進行調整。認為機械公司已盡到了承租人的注意義務,其無法預見該房屋可能因質量問題倒塌,對損失負有20%的責任欠妥,適當予以調整。四是對賠償數額進行調整。承辦法官親自前往事故現場,對機械公司受損的設備進行實地勘察,進一步了解受損狀況,剔除了財產損失重復計算的部分,對賠償數額相應作出調整。
在了解到機械公司希望一次性取得補償款,以減少執行訟累,而發展公司、倉儲公司也希望減少賠償數額、緩解經營困難的情況下,法官找到了案件調解的突破口和平衡點。在明確雙方責任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通過講法、講理、講情,逐步消弭紛爭。通過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機械公司主動取回了留在租賃場地內的受損設備,并放棄部分賠償金額。最終明確了調解,確定由倉儲公司支付機械公司350000元。倉儲公司在調解過程中也認識到自己應承擔的法律義務,配合法院一次性支付了賠償款項。
機械公司在給法院的感謝信中寫道:“我司深深感受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維護正義、兼顧公平的原則下,通過法官認真的辦案態度,科學的辦案思路,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超常的辦案效率,達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李品才 作者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傳科)(本文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