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應當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反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第四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詢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申請。
受理預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周家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建設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應當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四)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六)占用耕地的,必須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七)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應當受理,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七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周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八條 建設只占用國有農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占用國有來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由國務院批準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供地方案;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來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應當包括項目用地安排情況,擬使用土地情況等,并應附具下列材料:
(一)經批準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占用基本農田的,還應當提供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由建設單位提交的、有資格的單位出具的勘測定界圖及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三)地籍資料或者其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四)以有償方式供地的,還應當提供草簽的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及說明和有關文件;
(五)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城市規劃圖和村莊、集鎮規劃圖。
第十條 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包括占用農用地的種類、位置、面積、質量等。
補充耕地方案,應當包括補充耕地或者補劃基本農田的位置、面積、質量,補充的期限,資金落實情況等,并附具相應的圖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