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政策法規
政策法規

廠房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來源:久久廠房網   查看:1093次   發布時間:2010/12/1 15:53:00

 

GBJ16—87
(修訂本)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
第三章 廠  房
  第一節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二節 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
  第三節 廠房的防火間距
  第四節 廠房的防爆
  第五節 廠房的安全疏散
第四章 倉  庫
  第一節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二節 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和安全疏散
  第三節 庫房的防火間距
  第四節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堆場的布置和防火間距
  第五節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
  第六節 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布置和防火間距
  第七節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場的布置和防火間距
  第八節 倉庫、儲罐區、堆場的布置及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一節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長度和面積
  第二節 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第三節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第四節 民用建筑中設置燃油、燃氣鍋爐房、油浸電力 變壓器室和商店的規定
第六章 消防車道和進廠房的鐵路線
第七章 建筑構造
  第一節 防火墻
  第二節 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第三節 屋頂和屋面
  第四節 疏散用的樓梯間、樓梯和門
  第五節 天橋、棧橋和管溝
第八章 消防給水和滅火裝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三節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四節 室內消防給水
  第五節 室內消防用水量
  第六節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室內消防水箱
  第七節 滅火設備
  第八節 消防水泵房
第九章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采  暖    
  第三節 通風和空氣調節
第十章 電  氣
  第一節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第二節 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 疏散指示標志
  第三節 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消防控制室
附錄一 名詞解釋
附錄二 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附錄三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附錄四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附錄五 本規范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了保衛社會主義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在城鎮規劃和建筑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建筑防火設計,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重點和一般的關系,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先進防火技術,做到促進生產,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經濟合理。
  第1.0.3條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一、九層及九層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二、單層、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筑。本規范不適用于炸藥廠(庫)、花炮廠(庫)、無窗廠房、地下建筑、煉油廠和石油化工廠的生產區。
  注:建筑高度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兒墻頂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頂上的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筑高度和層數內,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過1.5m者,不計入層數內。
  第1.0.4條 建筑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并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  
    第2.0.1條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2.0.1的規定(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