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遭強拆 狀告規劃局
三水一市民鄒女士租用村土地蓋了宿舍廠房出租,但一年后被認定為違章建筑強拆。這樣的拆除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規劃部門作出違法認定時,是否要告知當事人?帶著這些疑惑,鄒女士一紙訴狀將市規劃局告上了法庭。
記者昨天獲悉,法院近日一審判決鄒女士敗訴,二審將在本周四開庭審理。
事件:
租地建廠房出租遭強拆
據原告鄒女士介紹,她于2007與三水區樂平鎮樂平村民委會南蛇小組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承租了該村委土地名稱為“下塘尾”的2.8畝土地,用于開辦企業。此后,鄒女士在該租賃土地上建了1868平方米的廠房和宿舍用于出租,并于2007年11月1日竣工投入使用。
但一年后,這些廠房及宿舍被樂平村委會強行拆除。與村委協商未果后,鄒女士于2008年12月一紙訴狀將樂平村委告上法庭,要求樂平村委賠償原告損失68萬多元。
“直到開庭之后,我才知道為什么我的房子被拆。”鄒女士表示,去年7月30日,在案件第二次庭審中,法庭向鄒女士出示了樂平鎮政府與樂平村委簽訂的《授權委托書》和佛山市規劃局的《違法建設認定書》兩份材料,樂平村委正是根據這兩份材料將鄒女士的廠房和宿舍拆除的。
隨后,鄒女士以規劃局所作的《違法建設認定書》違法,另案將市規劃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認定。
爭議焦點
用新法還是舊法?
鄒女士認為,她承租樂平村委2.8畝土地并在該土地建設的時間為2007年1月至11月,而《城鄉規劃法》實施的時間是2008年1月1日開始,因此該工程不能適用該法。
是否要告知當事人?
《城市規劃法》也不適用于屬于鄉、鎮一級違法建設的認定,因此規劃局用《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認定原告所建設廠房和宿舍屬于違法建設,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是適用法律錯誤。同時,規劃局的《違法建設認定書》程序違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該認定書并未送達給鄒女士。
法院認定:
規劃局無不當 駁回鄒女士請求
三水區法院審理認為,鄒女士未經批準,在城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其建設行為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規劃局據此作出《違法建設認定》并無不當。
法院指出,鄒女士建造的建筑物屬于未經報批的違法建設,且其違法狀態持續存在,規劃局根據查處時正在實施的法律進行認定并無不妥。規劃局未向鄒女士送達《違法建設認定》,只涉及該認定對鄒女士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問題,并不構成程序違法。
法院還稱,鄒女士在本案中的建設行為屬于違法建設,即使還存在其他同樣的違法建設,也屬于規劃局另案處理的范疇,并不因此而影響涉訴認定的合法性,因此鄒女士主張規劃局對其執法不公依據不足。
據此,法院駁回了鄒女士的訴訟請求。鄒女士對此判決不服,已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該案將于本周四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