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廠房拆遷應如何補償
我在松江某鎮集體土地上有一處廠房,最近接到通知要對該廠房進行拆遷,我想知道集體土地上廠房的拆遷能得到哪些補償?如果我對拆遷部門的評估不服該怎么辦? 趙先生
律師分析
根據目前上海市的有關規定,房屋拆遷因土地性質的不同分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又因房屋的用途不同而分為居住房屋拆遷和非居住房屋拆遷。
集體土地上非居住房屋的拆遷補償對象僅為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房屋的承租人并未包括在內,而且只能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人所能夠得到的補償共五項:
1、被拆遷房屋的建安重置價;
2、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
3、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4、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5、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其中,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資源局核準的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另外根據上海市的相關規定集體土地上廠房、店鋪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0至350元。趙先生可以參照上述標準并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與拆遷單位進行磋商。
如果對拆遷部門的評估有異議,可以在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估,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重新估價。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估價結果、復估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復估報告或重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的房屋拆遷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